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