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管理/第六节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饭店、旅游定点单位和饭店管理公司进行年度复核或者审验。饭店、旅游定点单位和饭店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交更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