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管理/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旅行社及其导游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