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管理/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第三十条已废止外埠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后,方可在本市经营旅行社业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行社或者旅游机构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