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进修;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旅行社、饭店、旅游区(点)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