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