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