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三条已修改物业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