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