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一条已修改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