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