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不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