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