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