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