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