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