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