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