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