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