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