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