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已修改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