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机构第七条已修改规模较大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审计机构,但规模较小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作社管委会同意可以不设,其审计工作由合作社审计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