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机构第六条已修改合作社应当设立审计机构,但经济规模较小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区、县主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其审计工作由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审计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