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合作社应当设立审计机构,但经济规模较小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区、县主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其审计工作由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审计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