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审计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