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审计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