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日常工作由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