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