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