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第十二条已修改审计机构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按下列内容进行审计:(一)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二)资金、资产、负债、损益;(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