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第十一条已修改审计机构对即将离任的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和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按下列内容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财务收支的合法性;(二)经济指标、经营成果等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三)集体资产、负债、损益;(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