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审计机构对即将离任的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和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按下列内容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一)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二)经济指标、经营成果等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三)集体资产、负债、损益;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