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部门职责]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