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部门职责]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