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位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发展全市母婴保健事业。

本市扶持边远山区的母婴保健工作。

本市鼓励实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