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公民义务]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