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监督员和检查员]本市实行母婴保健监督员和检查员制度。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设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监督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医疗保健单位设母婴保健检查员,协助监督员做母婴保健检查工作。检查员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