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母婴保健人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专业从伍建设,根据所承担的任务配备专职母婴保犍业务人员。村民委员会配备兼职母婴保健人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