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监督机构]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