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给常务委员会委员。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