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内容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审议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