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参加有关的调查研究活动,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