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小微企业名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