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每年第一季度发布上年度中小企业发展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