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