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