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违约拖欠经法定机构认定的,由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纳入失信记录,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并落实惩戒措施。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