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中小企业权益的政策措施,应当专门听取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