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业创新第三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老字号,推广知识产权辅导、预警、代理、托管等服务,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中小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新注册商标、新获得地理证明商标和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商标的,按照规定给予资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