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业创新第二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以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为特征的产业集群的健康发展。鼓励大型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或者产业技术联盟,形成分工协作关系明确、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