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