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和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完善对企业家的容错帮扶机制,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