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和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完善对企业家的容错帮扶机制,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