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业创新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中小企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支持中小企业组成标准联合机构,共同制定高于地方、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